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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地盤工人 拆卸鐵皮屋時墮下受傷 獲賠68萬

案件編號:HCPI 470 / 2009

案件名稱:林月朝 訴 被告人 魏桂香 & 尹瑞平 & 陳荏樞

法庭:原訟法庭

主審法官: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歐陽桂如

判案書日期 2010年12月20日

個案:原告人本為地盤及打炮雜工。於 2007 年1 月21 日,原告人獲第一被告人邀請往涉案的地盤拆屋。翌日,原告人站在一間鐵皮屋的橫樑上進行拆卸工作,突然橫樑折斷,原告人跌落地面受傷。他在該地盤工作期間,並未獲提供任何安全措施或安全指引,亦沒有人警告過他橫樑的狀況,該地盤也沒有人指示他應怎樣拆卸鐵皮屋。本案並無目擊證人,祇有原告人的工友馮現真(原告第二證人)在聽見聲響後才知原告人墮下受傷。

原告人以疏忽、佔用人的責任及違反法定責任為訴因,控告各被告人。第一被告人(魏女士)為介紹他往地盤工作的僱主,第三被告人(亞陳)為分判商,而第二被告人則被指為主承判商。魏女士及亞陳並無提出抗辯,而法庭亦已就他們的責任作出判決。

原告人職地盤及打炮雜工

原告人傷勢:雙手手腕疼痛﹑紅腫/ X光顯示他雙手撓骨骨折/骨折復位,並打石膏/接受了九次物理治療/骨折的手腕有痛楚及無力,特別是搬擧重物的時候,他也不能攀爬棚架,只能有限度地彎曲及伸展手腕,不能用力,也不能做上釘或用鎚子的工作

審訊結果:法庭裁定第二被告人應負上作為主承判商﹑佔用人及違反法定責任的責任。本聆訊已通知第一及第三被告人,因此法庭對賠償金方面的判決也約束他們 。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 賠償額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 200,000.00
(2) 審前收入損失 $ 288,600.00
(3) 未來收入損失 $ 256,800.00
(4)  強積金損失 $ 26,588.00
(5) 喪失工作能力 $ 0
(6) 專項損害賠償 $ 8,160.00
  總計 $ 684,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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