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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婆婆過馬路被車撞,需做物理治療,獲賠$26萬

案件編號:DCPI 319/2012

案件名稱:WAI YUK CHUN 對 被告人CHAN HING CHEUNG DONNY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馬保華席前公開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07年 2月 5日

個案本案牽涉一宗交通意外,原告人是意外中的傷者,她是一位大約73歲(在意外發生時)的女士。當時,原告人是從事廢紙回收工作。被告人是該交通意外所牽涉私家車輛NH325的司機及登記車主。雙方並無爭議,意外發生於2009年10月2日大約上午7時35分。原告人步行至駱克道及謝斐道之間的一段分域街過馬路。當原告人在過馬路途中,被被告人所駕駛的車輛NH325的左車頭撞倒,原告人的左腳被車撞倒跌在地上,引致受傷。

原告人職:癈紙回收工作

 

原告人傷勢:被告人在駕駛車輛NH325時疏忽導致有關交通意外,造成她腳部受傷。原告人聲稱,她的傷勢並不輕微。她除了住院兩個多月,在出院時,她仍須依靠輪椅活動。原告人經醫生診斷,她的下唇及左頸擦傷,左前手臂有瘀傷,左膝踵痛及移動有困難。並經驗查發現後,左膝膝跤有骨折及骨裂。原告人的左腳須要以鋼架定位及支撐。後來,在出院個多月後,鋼架被拆除後,原告人亦須要打上石膏5個星期,幫助康復。在石膏拆除之後,原告人仍須依賴助行架3個月。原告人接受了長時間覆診及物理治療,而最後一次的覆診及物理治療分別在2011年4月及2010年5月。

 

審訊結果:本席接納被告人聲稱意外發生的過程,被告人也沒有遵守一位謹慎小心司機的責任。本席認為,他沒有煞停車輛,小心觀察交通情況,才繼續前進,是被告人疏忽,被告人亦應負上責任。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 賠償額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 240,000.00
(2) 收入損失 $ 13,500.00
(3) 醫療費用 $ 8,577.00
(4) 交通費 $ 3,040.00
(5) 營養食品 $ 3,000.00
(6) 助行架 $ 480.00
  總計 $ 268,59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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