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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休班警察開電單車,為避單車炒車,獲賠幾多錢?

案件編號:DCPI2427/2007

案件名稱:YU LAI MING 對 被告人 KONG CHI KEUNG & LOK MOON CAFE LIMITED trading as HAPPY MOON CAFÉ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法庭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08年7月2日

個案:原告人余麗明女士在2006年10月23日早上8時20分,駕駛她的電單車,在大涌道向北方向,在荃灣地區行駛。當她駕駛她的電單車接近大涌道及沙咀道的交通燈前,因為她當時目睹交通燈燈號已轉為綠色,她把她的電單車減速至一小時十至二十公里的速度,並在左方第一線繼續行駛。但她駛至沙咀道及大涌道的交界線時,突然見到第一被告人踏著他的單車,在她的右方向她的左方衝過,她立刻剎掣及向左閃避,但仍未能夠阻止雙方的碰撞。第一被告因此被控不小心駕駛單車,違反《道路交通意外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46條第(1)款,並於07年2月1日在荃灣裁判署被裁定有罪及罰款400元。

原告人職:香港警察,余女士當時的薪金為二萬四千五百元,包括了超時補水,她的基本月薪為二萬三千多元。

 

原告人傷勢:

在碰撞發生後,第一被告人的單車連人帶車向他自己的右方跌倒,而余女士的電單車則繼續滑行,令致余女士的左前臂、肚腹位、左方膝蓋、左右腳眼及右手手指受傷。

 

審訊結果:總結此案的意外背景,明顯地,第一被告應該要向這交通意外負責,因此他是需要向余女士負責她的損失。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 賠償額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 80,000.00
(2) 工作能力喪失的賠償 $ 50,000.00
(3) 其他特別賠償:補品 $ 3,000.00
(4) 交通費用 $ 2,000.00
(5) 醫藥費 $1,200.00
(6) 汽車損毀賠償 $5,400.00
總計 $14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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