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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行人過馬路被車撞,受傷不能再打乒乓球,獲法庭判定賠34萬

案件編號:DCPI894/2008

案件名稱:Li Kam Chuen 對 被告人Cheung Chung Kee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法官黃慶春

判案書日期 2009年3月23日

個案:原告人李錦泉先生在05年8月3日早上8時,在荃灣大河道被被告人張先生駕駛一部私家車在行人過路線(俗稱「斑馬線」)撞到而受傷。在05年9月16日,被告人張先生在荃灣裁判署承認危險駕駛及酒後駕駛而被裁定有罪,而他亦承認控方的指控。

原告人職小巴司機

 

原告人傷勢:原告人李先生意外後被送到仁濟醫院急症室,急症室醫生檢驗他的傷勢後,發覺他的左腳撞傷、腫脹及瘀傷,背部被撞傷及瘀傷,右膝擦損流血,並且有血尿的症狀。他在仁濟醫院入院醫治了三天,醫生曾替他檢驗,包括X光的檢驗。他接受了保固治療及物理治療。在出院後,醫生讓他繼續覆診,並且在覆診時批准他請病假,病假從2005年8月3日至2006年3月2日止。原告的傷勢經過仁濟醫院急症室醫生的診斷,李先生入院時傷勢如下:

一,左腳腫脹、瘀傷(即左下腿的部位);

二,左右下腿並沒有血液循環或神經線淤塞的問題;

三,右膝擦傷流血;

四,右前胸泛紅及痛楚;

五,經X光鏡驗測,沒有發現前胸右肋骨、左腳骨及右膝任何骨折的問題。

李先生一直接受仁濟醫院專科門診的服務及跟進。因為他一直投訴他的背痛及左腳紅腫、瘀傷。仁濟醫院的特別專科門診在06年9月,終止李先生的繼續覆診。

 

李先生在今天的申索聲稱:

一,他的下脊骨疼痛,特別當天氣轉變的時候,當他久坐之後及當他以大動作轉軚的時候。

二,當下背部脊骨受壓的時候,會感覺痛楚,這些情況出現於晚上睡眠,背脊受壓力、在駕駛小巴時因長時間坐在司機位上,背部受壓,感到痛楚,尤其是在扭軚盤的時候及睡眠的時候,以及與他的妻子行房的時候。

三,左腳間有餘痛,當駕駛的時候,以左腳踏在離合器上,間中亦感覺痛楚。

四,步行二十至三十分鐘或上落樓梯,腳部會感到痛楚及抽筋。

李先生在病假取消後,即06年3月2日後,他試圖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當小巴司機的工作。但因為他的工作崗位已由另外一位司機代替,他只能當替假工作。因此,在06年3月至06年7月間,他聲稱他只工作了二十多天,而當時他的收入一共只有10,794.60元。

 

在2006年8月,他才可回到以前的工作崗位,因為公司當時才有空缺給他填補。他承認在2006年8月之後,他的收入穩定,與意外發生之前沒有分別,雖然他在2006年8月後每月所放的假期比在意外前每月14天較多,但他的收入並沒有因此受到影響。

 

李先生聲稱,因為他的背部持續痛楚,左腳亦間有痛楚,他相信他可能不能工作至70歲,他相信他可能在65歲需要退休。他聲稱很多小巴司機也工作至70歲,甚至70歲以外。李先生亦承認他在意外前,有打兵乓波、緩步跑及彈小提琴的習慣,但在意外後,他不能繼續他以前經常做的運動,他更不能彈小提琴,因為他感覺提起小提琴弓有些困難。因此他要求被告人向他作出這方面的賠償,他更向被告人申索因是次意外受傷的後遺症,影響他以後賺取收入的損失。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 賠償額
(1)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 150,000.00
(2) 收入損失,聆訊前病假七個月加上五個月病假之後的收入損失($80,262 + $46,535.40) $ 126,797.40
(3) 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 65,520.00
(4) 特別賠償 $ 3,005.00
_______________
總計 $ 345,32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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