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假如干犯了相對輕微的罪行,而本身沒有案底,有機會向律政司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O.N.E. Bindover)。
常見可能申請守行為的罪行包括:
成功申請守行為的人士的職業五花八門,從護士到教師,從保險經紀到退休人士都有,並不一定是高收入高學歷人士,縱然有良好教育背景及工作履歷的人士一定有優勢。因為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在考慮是否同意守行為時,律政司會考慮申請者的背景。
近年本網站律師團隊收到比較多的問題,就是假如犯事者是公務員的話,能否申請守行為?
眾所周知,身為香港政府聘請的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法律上都算是「公職人員」,法律上對公務員的要求十分高,而聘用條件通常也十分嚴格。
對絕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公務員職系的工種而言,首先投考過程會有Vetting Procedure,本人絕對不能有刑事定罪紀錄(案底)。而受聘後,有部份工種的聘用條款列名假如工作期間面臨刑事訴訟,一旦罪成有案底的話,會構成可即時解僱 (Summary Dismissal)的情況。多年辛勤工作累積的Master Pay Scale (俗稱跳point)肯定不保,而以後亦難再從投政府部門工作。
假如公務員牽涉刑事案件,要申請守行為的話,比起私人市場就業的人士,情況會稍稍複雜:
《檢控守則》有關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是這樣寫的:
1.1 檢控人員行事須以廣大公眾的利益為依歸,但作為“秉行公義者”則獨立自主。在作出決定和行使酌情權時,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
1.2 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
- 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羣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
- 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
- 作出的決定對處理案件的人在個人或專業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
- 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 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
- 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關人士的種族、宗教、性別、人種或國籍、膚色、語言、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或政治連繫、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合法活動、信念、財產、健康狀況、殘疾,或任何其他個人特性(即使或需基於其他原因而顧及這些考慮因素)。
由此可見,律政司考慮是否同意守行為並撤控時,明文規定不能受申請者的「公職地位」所影響。
然而,這固然沒有排除了公務員犯事後申請守行為的可能性,只是說檢控官不能因申請者有公職地位而受影響。簡而言之,無論面對私人市場就業人士的申請,或面對本身是公務員的犯事者的申請,律政司的檢控官均需要一視同仁,獨立地根據《檢控守則》所訂明的考慮因素,來決定是否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絕不能因對方是公務員而給予特別優待。
根據過往經驗,律政司在考慮公務員申請守行為時會特別小心,有時會需要更長時間考慮,以及要求代表律師提交各種進一步補充文件。而且,與一般守行為申請有所不同,雖然一般而言裁判法院的首席檢控主任(SCPI) 雖然全權處理大部分守行為申請,但牽涉公務員的守行為申請一般需要由更高層級,辦公室位於律政司中環總部的檢控官(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SADPP) 批准,以確保考慮是否批准守行為的決定嚴守上述的《檢控守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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