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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被捕後 能否申請守行為?

在香港,假如干犯了相對輕微的罪行,而本身沒有案底,有機會向律政司申請「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O.N.E. Bindover)

常見可能申請守行為的罪行包括:

  • 店舖盜竊
  • 普通襲擊
  • 刑事毀壞
  • 公眾場所打鬥等

成功申請守行為的人士的職業五花八門,從護士到教師,從保險經紀到退休人士都有,並不一定是高收入高學歷人士,縱然有良好教育背景及工作履歷的人士一定有優勢。因為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在考慮是否同意守行為時,律政司會考慮申請者的背景。

近年本網站律師團隊收到比較多的問題,就是假如犯事者是公務員的話,能否申請守行為?

眾所周知,身為香港政府聘請的公務員,無論職位高低,法律上都算是「公職人員」,法律上對公務員的要求十分高,而聘用條件通常也十分嚴格。

對絕大部分(如果不是全部)公務員職系的工種而言,首先投考過程會有Vetting Procedure,本人絕對不能有刑事定罪紀錄(案底)。而受聘後,有部份工種的聘用條款列名假如工作期間面臨刑事訴訟,一旦罪成有案底的話,會構成可即時解僱 (Summary Dismissal)的情況。多年辛勤工作累積的Master Pay Scale (俗稱跳point)肯定不保,而以後亦難再從投政府部門工作。

假如公務員牽涉刑事案件,要申請守行為的話,比起私人市場就業的人士,情況會稍稍複雜:

《檢控守則》有關檢控人員的獨立性是這樣寫的:

1.1   檢控人員行事須以廣大公眾的利益為依歸,但作為“秉行公義者”則獨立自主。在作出決定和行使酌情權時,檢控人員必須根據法律、可接納的證據所證明的事實、控方已知的其他相關資料,以及任何適用的政策或指引,公正理智地行事。

1.2   檢控人員不得受下列因素影響︰

  1. 任何涉及調查、政治、傳媒、社羣或個人的利益或陳述;
  2. 檢控人員對罪行、疑犯、被告或罪行受害者的個人感受或看法;
  3. 作出的決定對處理案件的人在個人或專業方面可能造成的影響;
  4. 對政府、任何政黨、任何團體或個人在政治上可能帶來的影響;
  5. 傳媒或公眾對有關決定的可能反應;
  6. 疑犯、被告或任何其他涉案或相關人士的種族、宗教、性別、人種或國籍、膚色、語言、政見或其他主張、社會階級、社會或政治連繫、公職地位或其他社會地位、合法活動、信念、財產、健康狀況、殘疾,或任何其他個人特性(即使或需基於其他原因而顧及這些考慮因素)。

由此可見,律政司考慮是否同意守行為並撤控時,明文規定不能受申請者的「公職地位」所影響。

然而,這固然沒有排除了公務員犯事後申請守行為的可能性,只是說檢控官不能因申請者有公職地位而受影響。簡而言之,無論面對私人市場就業人士的申請,或面對本身是公務員的犯事者的申請,律政司的檢控官均需要一視同仁,獨立地根據《檢控守則》所訂明的考慮因素,來決定是否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絕不能因對方是公務員而給予特別優待。

根據過往經驗,律政司在考慮公務員申請守行為時會特別小心,有時會需要更長時間考慮,以及要求代表律師提交各種進一步補充文件。而且,與一般守行為申請有所不同,雖然一般而言裁判法院的首席檢控主任(SCPI) 雖然全權處理大部分守行為申請,但牽涉公務員的守行為申請一般需要由更高層級,辦公室位於律政司中環總部的檢控官(高級助理刑事檢控專員 SADPP) 批准,以確保考慮是否批准守行為的決定嚴守上述的《檢控守則》。

如你面對上述的輕微控罪,本身沒有案底,可聯絡我們的法律團隊接受免費Whatesapp諮詢,或填寫以下表格,情況合適的話我們會直接回覆。

"The bind over procedure is as old as the common law itself. It is tried and tested and has served Hong Kong well for many years. It is quite wrong to regard it as being in any way a let-off. It is a vital aspect of preventive justice. It operates as a rehabilitative measure in its own right, which serves to keep the defendant on the straight and narrow. "
律政司刑事檢控專員
節錄自律政司2001年發表的文章,關於考慮自簽守行為申請時檢控官的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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