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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刑法下 如何申請「自簽守行為」 (ONE Bindover)?

香港的被捕人士無論干犯任何罪行,其中一項最擔心的事情,就是「我會否留案底」?

其實,根據香港法律,任何人士在刑事案件一經定罪,無論是在法庭認罪或審訊後裁定罪名成立,無論判刑嚴重或輕微,即使只係罰款幾千元,依然會留案底。

唯一不留案底的可能,就係申請「自簽守行為」 (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又稱為ONE Bindover)

在香港法律下,香港律政司 (Department of Justice) 有權根據《太平紳士條例》,於被告未獲定罪的情況中,要求被告簽保守行為。

呢種情況下,被告並不會有任何刑事紀錄,即仍可申請《無犯罪紀錄証明書》(俗稱良民證),但犯事紀錄會存在香港警方的內部檔案中。

假如當事人在簽保期間違反守行為的條件,便需向政府繳付擔保金,但前次案件不會被視為已定罪。 「沒有刑事案底的簽保守行為」一般只會出現於輕微控罪且有環境特殊的因素,例如是當事人小於16歲,加上沒有犯罪紀錄,甚至患有精神病等因素。

如何申請「自簽守行為」 (ONE Bindover)? 

一般而言,聘請律師後,律師向警方索取案件相關文件後,會代表你向律政司作書面陳述 (Written Representation)。

其實,與其說是「申請」,更準確說法可能係「談判」的一種。

律政司考慮是否同意自簽守行為時,會考慮多個條件,包括罪行嚴重性,受害人意願,以及被告本身的背景等。

律政司曾發出政策文件,講解律政司就批出「自簽守行為」時的考量。考慮重點是,如以一個天秤衡量各個因素,假如繼續檢控案件,會對被告構成不成比例的懲罰時 (Disproportionate punishment),律政司會考慮接納辯方就「自簽守行為」的申請。

我需要聘請律師嗎?

理論上,律政司會自行考慮「自簽守行為」是否適合。

但實際情況是,律政司處理案件量排山倒海,除非辯方作出書面陳述要求「自簽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律政司即要求被告在裁判法院「答辯」(Plea),即選擇是否認罪,答辯後則無須再考慮「自簽守行為」方式,因為案件已經排期審訊,或者被告認罪時已經罪名成立。

而且,假如不以書面申請,難以就被告的良好背景作出充分陳述

因此,絕大部分情況下,假如真誠希望有機會獲得考慮,一般而言會建議被告盡快聘請律師作出「自簽守行為」書面陳述申請。

我應該聘請哪一種律師?

建議聘請專門從事刑事案件的香港執業律師,尤其有檢控官相關經驗的更佳。

重點是他們需要懂得評核案件罪行嚴重性,以及與律政司溝通的技巧以及熟悉法庭程序,以免錯失合適時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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