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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侵害人身罪,有可能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實施襲擊的場景很多,發生口角一時衝動揮拳襲向另一人;雙方發生打鬥,均告受傷。這些場景中,有主動挑釁也有出於自衛,應該如何理解自己被控的侵害人身罪行呢?

 

不同類型的侵害人身罪受到個人及環境因素影響,包括預謀犯案、自衛、酒後失去理智、年少氣盛、一時衝動等等。

本文將講解一些主要的侵害人身罪行及其嚴重程度,包括:

普通襲擊,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40條:任何人因普通襲擊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簡易或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1年。

如何構成普通襲擊沒有既定的定義。嘗試掌摑對方但沒有成功可能也構成普通襲擊罪。

有機會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若傷者傷勢輕微,向檢控官呈現施襲者良好背景,增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機會。

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咨詢自簽守行為申請。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39條:任何人因襲擊他人致造成身體傷害而被定罪,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這條控罪相比普通襲擊(俗稱傷人40或Wounding 40)嚴重。這條控罪下的受害人身體有實際傷害,檢控官根據醫療報告以證明施襲者有否對受害人造成身體傷害,傷勢包括:皮膚紅腫、按壓皮膚感到疼痛、受傷部位紅腫、腦震蕩和瘀傷等。

有機會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若檢控官同意將傷人39改為普通襲擊的傷人40,增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機會。

向檢控官呈現施襲者良好背景,增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機會。

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咨詢自簽守行為申請。

 

傷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9條:任何人非法及惡意傷害他人或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不論是否使用武器或器具,均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監禁3年。

顧名思義,施襲者對受害人的身體加以嚴重傷害,與最嚴重的傷人17 最大不同在於檢控官能否無合理疑點地證明,施襲者導致受害人造成重傷時,是帶有令他重傷的意圖

DPP v Morgan [1976] AC 182 :傷人17是特定意圖罪行,而傷人19則是基本意圖罪行。

涉及傷人19的罪行可在裁判法院或區域法院審理。

有機會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機會不太高,但若檢控官同意將傷人19改為傷人39 或傷人40,或可增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機會。

面對傷人罪,務必認真處理,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聯絡。

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射擊、企圖射擊、傷人或打人,根據第212章《侵害人身罪條例》第17條:

任何人意圖使任何人受殘害、外貌毀損、成為傷殘或身體受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或意圖抗拒或防止任何人受到合法拘捕或扣留而 —
(a) 以任何方式非法及惡意傷害任何人或導致任何人身體受嚴重傷害;或
(b) 向任何人射擊;或
(c) 拉動扳機或以任何其他方式,企圖用上膛槍械向任何人發射, 即屬犯可循公訴程序審訊的罪行,可處終身監禁
 
傷人17是十分嚴重的刑事罪行,是侵害人身罪中最嚴重的。多數涉及傷人17的罪行會在區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審理。
 
有機會申請自簽守行為嗎?沒有。應立即尋求律師協助。
 
面對傷人罪,務必認真處理,立即尋求專業律師協助。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聯絡。

在公眾地方打鬥,根據第245章《公安條例》第25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參與非法打鬥,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第2級罰款及監禁12個月。

有機會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若傷者傷勢輕微,向檢控官呈現施襲者良好背景,增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機會。

如果你正面對這方面的控罪,立即按本網WhatsApp 與刑事律師咨詢自簽守行為申請。

面對刑事檢控,都應該嚴肅對待,第一時間尋求律師協助,以獲得專業意見及探討免起訴安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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