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香港刑事案:控方證據不足? 別高興得太早,修改控罪的尚方寶劍!

當事人:  刑事案件被告,如《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 “傷人19” (Wounding 19) 罪

 

背景: 被香港執法部門如香港警察,海關,入境處,廉政公署等就刑事罪行檢控,在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s (如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觀塘裁判法院,屯門裁判法院,沙田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等) 起訴。你選擇不認罪,在審訊前,或在控方案情完結時,你或你的辯護律師認為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撐控罪的犯罪元素。

 

1. Legal Issues 法律問題

刑事, 起訴,  審判,  傷人, 刑事辯護, 表證成立, 修訂控罪, 犯罪元素, 裁判法院, 刑事律師

 

2. Legal Remedies 法律解決方案

在香港刑事案,當你或辯護律師 (尤其刑事案件經驗較淺的) 發現控方證據不足時,容易墮入一個陷阱,高興得太早,而唔知道其實裁判官可以主動決定修訂控罪,以另一條罪名令你入罪!

修改控罪的尚方寶劍,就係香港法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7條:

(1) 如主審裁判官覺得 (a) 任何申訴、告發或傳票在內容或形式上有欠妥之處;或 (b) 申訴、告發或傳票與為支持申訴、告發或傳票而提出的證據之間有任何差異,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下,他須作如下處理 —

(i) 如他信納對申訴、告發或傳票作出修訂不會造成不公正情況,則須作出修訂;或
(ii) 撤銷申訴、告發或傳票。
(2) 凡有下述情況,主審裁判官須修訂申訴、告發或傳票 —
(a) 第(1)款所述的欠妥之處或差異並非具關鍵性;或
(b) 任何因修訂而可能造成的不公正情況,可藉判付訟費的命令、延期聆訊、給予許可重新傳召證人及進一步訊問證人或傳召其他證人而得以糾正。
(3) 主審裁判官修訂申訴、告發或傳票後,須作如下處理 —
(a) 向被告人讀出及解釋經修訂的申訴、告發或傳票;
(b) 給予案中各方許可以傳召或重新傳召證人及進一步訊問證人,而此等證人是在顧及修訂的性質下,某一方合理所需者;
(c) 准許延期聆訊,而此項延期聆訊是為使案中各方能傳召或重新傳召證人及對其案件作好準備而合理所需者;
(d) 如他認為適當,命令申訴人或告發人付予被告人因修訂而引起的不超過$5,000的訟費;及
(e) 在顧及經修訂的申訴、告發或傳票所控告的罪行下,根據經在他席前證實的案情,對案件實質上的是非曲直和事實作出裁決︰
但如修訂是在申訴人或告發人方面的案完成後方作出的,則申訴人或告發人不得提出進一步的證據,但如非因本條則會在反駁中被接納為證據者除外。

 

因此,例如被告被控的 “傷人19” 罪名不成立,依然有可能改以較輕的罪名 “傷人39” 及 普通襲擊等罪名入罪。

或者,例如盜竊罪不成立,依然可能根據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改控企圖盜竊罪。

重點是:控方提供的證據,或者被告在庭上宣誓下作供的證供,即使不能支撐本身控罪的定罪,但假如足以證明另一項 (通常較輕微或企圖犯罪) ,一般而言裁判官都會作出修訂控罪的命令。

而被告有權重新傳召證人以及要求訟費賠償等彌補修訂控罪對其可能造成的不公。

 

3. What Should You Do 請律師前的準備

 

在盤問控方證人前,以及辯方開案前,與律師詳細討論研究辯護方向及策略,以減低被改控另一項罪名的風險,並作出相關準備。

 

4. Complexity 複雜性

中-高

 

5. Types of Lawyers Recommended 該找什麼律師

具有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香港事務律師以及大律師

 

以上案例對你的個案有用嗎? 可參閱更多 香港交通意外索償案例香港刑事案件處理方式
× 按我即時WhatsApp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