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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 貿易公司的客戶收貨後拒絕付款

當事人: 香港貿易公司

背景: 本公司一直供應貨物給另外一家公司(買家),但買家拒絕接收最近一批價值約港幣$2,000,000元的貨物,指本公司供應的貨物貨不對辦。

 

1. Legal Issues 法律問題

違約, 誤導, 本司法管轄區以外送達命令 (Service out of jurisdiction), 執行判決, Garnishee Proceeding, Specific Performance, 高等法院

 

2. Legal Remedies 法律解決方案

聘請香港律師,研究究竟是否貨不對辦,以及合約有否訂明貨物的種類與質素的要求,以及有否公司誤導買家。

出律師信指出對方違約行為,並警告將展開法律行動。

如未能和解,則可考慮透過香港律師入稟 (writ) 高等法院,並準備申索書(Statement of Claim)。 假如買家是海外買家(包括大陸買家),則需要根據Rules of the High Court O.11 向法庭申請本司法管轄區以外送達命令 (Service out of jurisdiction),如獲高等法院批准,對大陸地區的被告,需要把入稟令狀翻譯為簡體中文,並經由大陸司法機關把入稟令狀送達到被告手中。

如被告拒絕和解,則會在抗辯書 (Defence)中列出反對理由。

案件之後會進入 “非正審階段” (interlocutory stage),雙方需要進行文件披露( Discovery),由雙方律師準備證人陳述書 (Witness Statements), 以及眾多繁複的非正審程序 ,以及進行案件管理會議 (Case Management Conference,需上庭),及預審 (Pre-trial Review,需上庭)等。

“非正審階段” 主要目的是雙方為審判 (Trial) 進行一切必須的準備,以及收窄審判時法庭需要審理的爭議點 (Issues in dispute)。

在審判期間,雙方大律師會進行開案陳詞,主問己方證人(Examination in Chief),盤問對方證人 (Cross-examination),然後結案陳詞。

審判後,法庭短則1個月,長則1年多會宣判 ( Judgment)。

一般而言,法庭會判令贏家可以要求輸家支付贏家的律師費 (Costs follow the event)。

視乎輸家行為,有可能需要展開執行判決的程序:包括凍結戶口 (Garnishee Proceedings), 扣押樓宇 (Charging Order) 並申請賣出 (Order for Sale), 以及俗稱 “抄家” 的財物扣押令 (Writ of Fi Fa)等。  假如不清楚輸家有什麼資產,可能需要進行訊問判令負債人 (O.49 Examination of Judgment Debtor)。

終極執行判決可能需要申請輸家破產 (Bankruptcy) 或清盤(Winding up)。

 

3. What Should You Do 請律師前的準備

蒐證,整理合約相關資料,整理所有往來文件及書信,包括電郵,Whatsapp及WeChat記錄等,並交予律師。

 

4. Complexity 複雜性

 

5. Types of Lawyers Recommended 該找什麼律師

具有商業訴訟經驗的香港事務律師以及大律師

 

後續研究:追討香港債務方案 Solutions to recover debts in Hong Ko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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