fbpx

接受證監會(SFC)調查時 你其實沒有緘默權 怎麼辦?

根據香港法例第 571 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 182 條,香港證監會 (SFC) 有權調查任何 與下列各項有關的事情:

1. 任何觸犯該條例的罪行;

2. 在任何證券、期貨或槓桿式外匯投資的買賣或管理中參與欺詐行為的任何人士;

3. 任何已發生的市場失當行為;

4. 任何違反該條例的披露規定的情況;或

5. 任何不符合公眾利益的任何證券、期貨或槓桿式外匯投資買賣。

 

因條例涵蓋的範圍甚廣,從事金融業的人士,或有處理資本運作的商人如上市公司高層,稍有不慎容易被證監會邀請進行調查。

 

收到《會面通知》必須出席

根據條例,被調查人士收到《會面通知》後,必須出席證監會的會面接受調查。 如沒有合理辯解而缺席,本身亦是刑事罪行,最高刑罰為罰款 20 萬元及監 禁一年。

 

在證監會會面,沒有緘默權,必須回答問題

證監會(SFC) 的會面與其他執法部門(例如警察 Police 或廉政公署 ICAC)的會面有著根本的分別:

受訪者在證監會會面中不享有憲法賦予的緘默權 (the right to remain silent),而負有嚴格法律責任,必須回答證監會提出的所有問題,不回答或給予不真實或誤導的答案屬刑事罪行。

此外,收到會面通知的人士亦負有保密責任,須把調查一事保密;除徵詢法律意見外,不得向 其律師以外的任何其他人士透露與調查有關的資料。違反保密規定屬刑事罪行,可被判處罰款 100 萬元及監禁兩年。儘管證監會擁有這樣大的調查權力,但該條例對必須回答問題的人士設 有程序上的保障,以平衡各方權利。

然而,在《證券及期貨條例》下,雖然被調查者沒有緘默權,卻可以根據第187條作出「可能導致入罪的證據」的聲明。當被調查人在回答前作出此項聲明 (英文: I make a claim that the answer may incriminate me),則相關答案不能用於針對被調查人士要面對的刑事案件中的呈堂證據,除了少部分例外的罪行外,如偽證等罪行。

 

因此,假如你收到證監會(SFC)的《會面通知》,建議立即向律師索取法律意見,就會面本身的法律責任及會面作出詳細的準備,以免因誤解而捲入更大的法律問題。

 

以上案例對你的個案有用嗎? 可參閱更多 香港交通意外索償案例香港刑事案件處理方式
× 按我即時WhatsApp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