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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案例:交通意外貨車司機疏忽,同車送貨工人獲賠71萬 (骨折, 做手術)

案件編號:DCPI 2323/2009

案件名稱:LO SAI MAN 對 被告人 LEE CHOR PUI SIMON formerly trading as
LI WAN LOGISTICS COMPANY (a bankrupt)

法庭:DISTRICT COURT

主審法官:翁喬奇聆案官公開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11年2月24日

個案:於2007年7月13日,原告人乘坐由被告人駕駛的中型貨車編號MH8709,當時他坐在司機旁邊的客坐,車輛沿城門隧道公路往荃灣方向行駛,突然與另一輛中型貨車編號FV9547碰撞。發生交通意外後,原告人被夾於車内,經消防員救出送往新界沙田威爾斯親王醫院急症室治療。

原告人職業原告人為被告人前經營之利運物流公司員工,受聘為運送工人,主要工作是協助被告人運送金源米業有限公司的米包、食米製成品及其他貨物往指定的貨倉或銷售點。原告人工作報酬按工作量計算,運送每包米包或食品可得HK$1.10,每天保証工酬為HK$300。倘若某天按照運送數量計算工酬少於HK$300者,被告人將以津貼名義及形式補貼不足HK$300之餘數。

 

原告人傷勢:根據威爾斯親王醫院的醫療報告,原告人身體多處受傷,包括 :(a) 右邊臀部變形 (deformity of right hip);(b) 右下肢向内扭轉 (right lower limb internally rotated);(c) 右膝瘀傷;(d) 左膝有一處1厘米的割傷

經X光檢驗診斷後,確定原告人右髖骨骨折(right acetabular fracture)及右髖關節向後脱位 (posterior dislocation of right hip). 原告人於急症室接受初步治療後,被轉送骨科病房留院。檢查下,發覺原告人的右髖關節再次脱位,院方立刻替原告人進行髖關節切開復位及固定髖骨手術。

原告人在威爾斯親王醫院留院至2007年7月20日,繼後轉往大埔醫院接受復康治療,期間先後接受28次物理治療及24次職業治療,直至2007年8月31日出院。

於2007年9月11日,原告人前往威爾斯親王醫院李嘉誠專科診所創傷及矯形外科覆診。當時他的右邊臀部及下肢仍感痛楚。繼後被轉介至北區醫院接受物理治療。原告人於北區醫院接受了6節的物理治療,當中包括痛楚舒緩療法、肢體運動及增强練習。

此次交通意外,原告人獲發合共176天病假,自2007年7月13日至2008年1月4日止。

 

相關法律原則: Ho Man WahCheng Chi HungYeung Hing Lun三宗案例與本案原告人情況,法庭評定原告人可得之痛楚、痛苦賠償為HK$250,000。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痛楚、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的賠償 HK$ 250,000.00
審訊前的收入損失 HK$ 245,021.20
未來的收入損失 HK$ 195,120.00
喪失謀生能力的賠償 HK$ 90,000.00
專項賠償 HK$ 9,176.00
合共 HK$ 789,317.20
扣除僱員補償案件的補償 HK$ 73,029.75
賠償金額 HK$ 716,28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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