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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我在警署落了對自己不利的口供,點算好?

當事人:  刑事案件被拘捕人士

背景: 因任何刑事案件,例如傷人,販毒,非禮,強姦等案件,被警方或其他執法機關拘捕,然後在警署落了口供,後得知內容不準確,甚至是在非自願情況下認罪,或落口供過程有威迫利誘等問題。

 

1. Legal Issues 法律問題

拘捕, 保持緘默的權利,  會面紀錄 (Record of Interview),警誡 (Caution), 特別事項(Special Issue),案中案 (Voir Dire),交替程序  (Alternative Procedure),自願性 (Voluntariness),招認 (Confession),不能呈堂 (Inadmissible),威迫利誘:嚇打氹 (Violence, Threat, Inducement)

 

2. Legal Remedies 法律解決方案

如落口供過程,出現執法人員如警察對被捕人士施加「威迫利誘」方式,令其落了非自願情況下的口供,需要盡快緊急諮詢律師專業意見,在適當情況下紀錄低相關證據,如涉事人員的編號,特徵,外貌,外號,自身的傷患 (如有武力成分),以及盡量準確地記下相關「威迫利誘」的情況:時間人物地點。

律師會在適當情況下建議作出正式投訴,其中一個原因是可以作為正式紀錄。在開庭審訊前一般而言會知會法庭有「特別事項」,並在審訊時提交書面的反對通知,反對控方將自願性成疑的口供呈堂。

法庭會召開「案中案」或「交替程序」,涉事警員或執法人員會被辯方律師盤問,被告人及相關辯方證人會作供向法庭敘述「威迫利誘」情況。

法庭裁定標準,需為控方需在「毫無合理疑點」的基礎下,證明相關口供是自願情況下由被告人落的,才准予呈堂,否則不予呈堂,法庭將完全漠視相關口供,而在陪審團案件裡進行「案中案」程序的話,特別事項由法官裁決,一旦不予呈堂,陪審團亦不會有機會閱讀相關口供。

 

3. What Should You Do 請律師前的準備

鑑於「特別事項」爭議往往涉及針對警方或其他執法人員的嚴重指控,而嚴重指控必須由有力證據支撐,因此必須盡快向律師諮詢,以及盡早將所有時間人物地點詳細紀錄低,以免隔一段時間後忘記了相關細節。

 

4. Complexity 複雜性

 

5. Types of Lawyers Recommended 該找什麼律師

具有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香港事務律師以及大律師

 

話時話,究竟香港刑事「四大天王」係邊幾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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