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刑事案:控方證據不足? 別高興得太早,修改控罪的尚方寶劍!
當事人: 刑事案件被告,如《侵害人身罪條例》下的 “傷人19” (Wounding 19) 罪
背景: 被香港執法部門如香港警察,海關,入境處,廉政公署等就刑事罪行檢控,在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s (如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觀塘裁判法院,屯門裁判法院,沙田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等) 起訴。你選擇不認罪,在審訊前,或在控方案情完結時,你或你的辯護律師認為控方證據不足以支撐控罪的犯罪元素。
1. Legal Issues 法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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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Legal Remedies 法律解決方案
在香港刑事案,當你或辯護律師 (尤其刑事案件經驗較淺的) 發現控方證據不足時,容易墮入一個陷阱,高興得太早,而唔知道其實裁判官可以主動決定修訂控罪,以另一條罪名令你入罪!
修改控罪的尚方寶劍,就係香港法律第227章《裁判官條例》第27條:
(1) 如主審裁判官覺得 (a) 任何申訴、告發或傳票在內容或形式上有欠妥之處;或 (b) 申訴、告發或傳票與為支持申訴、告發或傳票而提出的證據之間有任何差異,則除第(2)款另有規定下,他須作如下處理 ——
因此,例如被告被控的 “傷人19” 罪名不成立,依然有可能改以較輕的罪名 “傷人39” 及 普通襲擊等罪名入罪。
或者,例如盜竊罪不成立,依然可能根據香港法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Crimes Ordinance) 第159G條,改控企圖盜竊罪。
重點是:控方提供的證據,或者被告在庭上宣誓下作供的證供,即使不能支撐本身控罪的定罪,但假如足以證明另一項 (通常較輕微或企圖犯罪) ,一般而言裁判官都會作出修訂控罪的命令。
而被告有權重新傳召證人以及要求訟費賠償等彌補修訂控罪對其可能造成的不公。
3. What Should You Do 請律師前的準備
在盤問控方證人前,以及辯方開案前,與律師詳細討論研究辯護方向及策略,以減低被改控另一項罪名的風險,並作出相關準備。
4. Complexity 複雜性
中-高
5. Types of Lawyers Recommended 該找什麼律師
具有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香港事務律師以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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