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老人家在街市絆倒受傷,獲法院判定賠64萬
案件編號:DCPI892/2004
案件名稱:Tam Moon 對 被告人 Secretary for Justice (sued for and on behalf of the Director Food & Environmental Hygiene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周兆熊法官
判案書日期 :2006年4月21日
個案:
原告人與她的丈夫在柴灣街巿內步行,意慾購物。當他們到達在柴灣街巿某檔位時,她被某些東西絆倒,因而跌在地上,導致右肩膊和右大腿骨受傷,其後她被送往醫院醫治。
意外發生的地點是售賣衣服的檔攤附近。在意外發生的一刻前,原告人貼近衫架而行,在她面前的地上並無任何可以絆倒她的東西。她的右腳的尾指踢到在衣架上架著的衣物的底下的一些東西,是為衣架的底部是金屬支架部份,跟着她便向前跌下,倒在衣架側的地上。
原告人職業:
原告人在意外發生時76歲
原告人傷勢:
因今次的意外,原告人右肩膊和右大腿骨受傷,而且身體狀況大不如前,不能照顧自己日常生活,例如她不能做家務、要人協助洗澡、不能單獨出外、上落樓梯時都感吃力,而需要聘用傭人照顧起居飲食。
審訊結果:
依據《佔用人法律責任條例 Occupiers Liability Ordinance》(“條例”),被告人作為處所佔用人對其所有訪客負有同樣責任,即“一般謹慎責任”。按條例第3(2)條的規定,“一般謹慎責任即採取在有關個案中所有情況下屬合理謹慎的措施的責任 ,以確保訪客為獲佔用人邀請或有許該訪客到處所的目的而使用該處所時是合理地安全。”
被告人須就該意外負上全部法律責任,並由法庭評定總賠償額為HK$649,546 。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痛苦及失去生活情趣的賠償:$350,000
特別損失的賠償$39,246
家務助理支出$128,180
將來護理($3,670 x 3 x 12)$132,120
賠償總數:$649,5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