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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在裁判法院被定罪 要怎麼申請上訴?

當事人:  刑事案件如傷人 (Wouding 17 / 19)或其他罪行在裁判法院被定罪的人。

 

背景: 被香港執法部門如香港警察,海關,入境處,廉政公署等就檢控刑事案件,在裁判法院 Magistrates’ Courts (如東區裁判法院,九龍城裁判法院,西九龍裁判法院,觀塘裁判法院,屯門裁判法院,沙田裁判法院,粉嶺裁判法院等) ,你選擇不認罪,經審訊後被裁判官定罪者。

 

1. Legal Issues 法律問題

刑事, 起訴,  審判, 毆打罪, 傷人, 刑事辯護, 定罪, 判刑, 上訴, 裁判法院,高等法院

 

2. Legal Remedies 法律解決方案

審訊後被定罪,一般來說原審時的代表律師會向你就上訴給予初步意見。

簡單來說,一般而言在定罪後,你必須在法定的14日內 (如還押候判刑期,則判刑後的14日內) 需要向法庭及律政司提交一份《不服定罪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 101)  /  Notice of Appeal to a Judge against conviction (Form101)》 或 《不服判處向法官提出上訴的通知書(表格 102) Notice of Appeal to a Judge against sentence (Form102)》。

這個限期一般而言嚴格執行,被定罪者應儘快諮詢律師,如決定上訴應該延聘律師準備及提交上述的上述通知書。

提交上述通知書後,原審裁判法院的裁判官會準備書面判詞 (Reasons for Verdict / Statement of Findings),而法庭書記會準備上訴文件冊 (Appeals Bundle),並會送達給上訴人,高等法院原訟法庭,以及律政司負責上訴事宜的律師。一般而言,上訴人亦會向原審的裁判法院申請原審時證人作供的謄本 (Transcripts)及錄音 (Audio recording),亦需要付謄本的準備費用。

其後,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會給予你限期,期間上訴人需備妥比較詳細的 Perfected Grounds of Appeal,以說明上訴理由,例如原審裁判法官作出若干法律錯誤而達成定罪等,並需要提交上訴人將會依賴的案例。

高等法院會與上訴方及律政司聯繫,排期上法庭進行上訴聆訊。在上訴聆訊前,雙方律師需要備妥詳細的書面陳詞 (Written Submissions),亦是上訴情由的詳細論點及提供書面根據。

上訴聆訊後,一旦上訴得直,高等法院可以推翻原審控罪,或發還裁判法院重審。

 

3. What Should You Do 請律師前的準備

假若上訴人因審訊的準備或表現或其他原因,而對原審時的代表律師及大律師失去信心,則應該盡快與聯絡及延聘新律師給予法律意見。

上訴人應向新律師提供原審文件,如控罪落案紙 (charge sheet) ,口供紙 (record of interview), 警誡供詞 (cautioned statement), 案件簡要案情 (brief facts) 證人供詞(witness statements,如有的話), 擔保保釋存底 (bail papers),以及舊律師向你發還的內部準備文件,以及上述的Appeals Bundle及書面判詞等。

與律師商討後,蒐證,整理案情資料,並聽取律師意見,以決定是否上訴或繼續上訴。

 

4. Complexity 複雜性

中-高

 

5. Types of Lawyers Recommended 該找什麼律師

具有豐富刑事辯護經驗的香港事務律師以及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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