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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撞變傷人!被告傷人39能否自簽守行為?」

案中被告違反第212 人身罪行條例》第39。他被控 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他在一次爭執後與另一被告發生了打鬥,雙方的上半身收到傷害(僅造成痛楚)。

在一次激烈的爭執中,他與另一名被告因言語衝突逐漸升級為肢體衝突。過程中,雙方情緒激動,彼此推搡並互相攻擊,二人身體均受到痛楚傷害。雖然這些傷害並未造成嚴重的後果,僅限於短暫的痛楚和輕微的不適,未留下任何永久性的損傷或需要醫療介入的情況。儘管如此,這場衝突也令事主日後受到檢控,他被控“襲擊致造成身體傷害”,即傷人39,並成為事件後續處理的重要背景。

被控傷人39, 應該嘗試申請自簽守行為嗎?

良好背景
100%
初犯
100%
前途重要
100%
計畫移民
100%
成功案例
曾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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