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不小心踩單車撞到人 賠近500萬
案件編號:HCPI 1066/2015
案件名稱:TSUI KA WAH JENNIFER (徐嘉華) 對 被告人 TSE WING YIN (謝泳賢)
法庭:高等法院
主審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暫委法官楊家雄資深大律師
判案書日期 :2019年5月22日
個案:因一宗單車意外 (下稱「該意外」) ,導致原告人身體嚴重受傷。原告人稱該意外是被告人疏忽所致,向被告人索償HK$5,190,398 (另加利息) 。被告人否認有錯。
原告人職業:原告人是 在意外發生時56歲,自1994年起是執業大律師
原告人傷勢:因今次的意外,原告人左側近端脛骨處出現Schatzker VI型骨折並伴有嚴重粉碎。Schatzker VI型是最嚴重的級別,代表骨上端和骨幹出現完全脫位的情況。原告人需接受各種治療, 包括由左髖骨移植骨組織,從此身患永久性殘疾及喪失生活樂趣。
法庭觀察到,意外發生後的第7年,原告人仍然身患顯著的殘餘永久殘疾。隨著年齡增長, 原告人只會受到更大的痛苦。意外導致原告人出現局部骨質疏鬆症,肌肉萎縮和難看的21厘米疤痕。
法庭評定原告人所受的傷害,其嚴重的級別應歸類為「嚴重傷害」(“Serious Injury”) 類別中較高端的。
關於嚴重傷害的定義,見Lee Ting Lam v Leung Kam Ming [1980] 案
審訊結果:被告人須就該意外負上全部法律責任,並由法庭評定總賠償額為HK$4,790,398.00 。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項目 | 賠償額 | |
(1) | 疼痛、痛苦及喪失生活樂趣 | $ 600,000.00 |
(2) | 審前收入損失 | $ 3,300,000.00 |
(3) | 未來收入損失 | $ 500,000.00 |
(4) | 未來醫療支出 | $ 150,000.00 |
(5) | 審前特別項目賠償 | $ 240,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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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計 | $ 4,790,398.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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