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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申請自簽守行為(Bindover) 一定要請律師?

在香港,誤墮法網而被捕的人比比皆是。 在一些相對輕微的案件中,假如被告的背景良好,有機會向控方 (即律政司的檢控官) 申請簡稱為自簽守行為的
不提證供起訴自簽守行為 」 ,英文即Offer No Evidence Bindover (簡稱 O.N.E. Bindover 或 ONEBO)。

假如控方同意而法庭亦批准的話,被告只需提堂時在庭上承認控方準備的案情,承認所犯過錯及接受告誡,,並向法庭承諾守良好行為,法庭就會頒令要被告守行為一至兩年,而案件基本上到此為止。實際結果是,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是不會留有案底的。

對絕大部分刑事案件的被告而言,能夠取得自簽守行為的被告,簡直有如得到重生的機會,既不用留案底,亦不用開庭審訊抗辯,減省很多精神壓力。 以後改過自身,重新做人。

視乎每一宗案情的嚴重性,常見可能獲得接受守行為的罪行包括:

  • 盜竊罪 (Theft)
  • 刑事毀壞 (Criminal Damage)
  • 普通襲擊 (Common Assault)
  • 公眾地方非法打鬥 (Unlawful Fight in a Public Place) 等等

一個常見問題是:在裁判法院處理的案件,是否一定要請私家律師才可以申請守行為呢?

答:其實,裁判法院固然有當值律師服務,收費相宜。然而,一位當值律師每個提堂日就可能處理5-10宗案件以上,而你一般亦只能在當天早上才能在法庭與當值律師見面。礙於工作量,當值律師一般而言只能為你口頭與控方的檢控官商討能夠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而難以花時間出正式的信件 (即Written Representation) 到律政司相關的檢控官,述明你的案件的案情以及將你的良好背景娓娓道來。

根據律政司的《檢控守則》,控方在考慮是否同意以守行為方式處理案件時,
必須考慮下列因素:

  1. 提出檢控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2. 犯罪者承受的後果,會否與罪行的嚴重程度亳不相稱;
  3. 若被定罪可能帶來什麼刑罰;
  4. 犯罪者的年齡、犯罪紀錄、品格、精神狀態(犯案時及現時);
  5. 受害者的意見;
  6. 犯罪者對有關罪行的態度。

聘請私家律師的一個好處,是你可能聘請一位對處理刑事案件有較豐富經驗的律師,而他亦能提早與你會面,並就你的背景索取詳盡資料,並準備一封詳盡的律師信,就你的背景娓娓道來,讓檢控官了解到你的為人生平,以及這次誤墮法網後對你如何可能造成不能彌補的傷害與後果。

需知道,一位檢控官每日亦處理大量案件,在他案前的文件,只是一宗又一宗刑事檔案。假如你的律師寫出一封動之以情說之以理的信件給予檢控官參閱,可能提升你獲取守行為的機會。

另外,有時候亦有被告會嘗試自行撰寫並發出信件到檢控官。這個方法比較不可取,原因是被告本人的身份與角色尷尬,言辭一旦稍有不慎,有機會被認為帶有恐嚇或威脅成分,隨時惹來更大的問題。

取得自簽守行為後

你的律師會通知你,並將相關信件轉發給你,例如以下的信件,就是真實個案取得控方同意自簽守行為後控方的信件:

正如以上信件中律政司的檢控官所講: “… your client…is given a one-off chance to learn a lesson and any repeat of such offending will surely be met with serious consequences.” (你的當事人就此得到一個一次性的小懲大誡,下不為例,假如下次干犯如此罪行定必招致嚴重法律後果)。

取得守行為後,沒有案底固然值得慶賀,但更重要的,是聽從律師及檢控官的教誨,以後一定要遵守法律,否則再厲害的律師也保不住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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