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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償案例:交通意外後 未有即時求醫 頸背痛持續 獲賠12萬 (頸背痛,無骨裂)

案件編號DCPI 1516/2008

案件名稱莫憂MOK YAU 對 被告人 陳景棠CHAN KING TONG

法庭區域法院

主審法官區域法院陳美蘭法官法庭聆訊

判案書日期 2009年 4 月27 日

個案

原告人莫先生在此案向被告人陳先生申索賠償。莫聲稱陳駕駛其汽車時,有不小心或疏忽之誤,導致交通意外,而莫亦因交通意外而受傷。

區域法院勞潔儀聆案官於2008年11月24日判莫勝訴,陳須支付莫損害賠償,數額有待法庭評估。本席於2009年4月15日聽取有關賠償的證據,現頒下判決。

原告人傷勢

根據廣華醫院的報告,莫的頸與背部L3位置於3月19日有疼痛,但沒有神經損害的徵狀,X光亦沒有顯示異樣。醫生只是開了止痛藥片及止痛藥油,及批了3天病假(由3月19至21日)予莫。

莫聲稱因他頸、背的痛楚繼續,他在3月22日再往骨科專家歐健明醫生處求診。歐醫生開了止痛藥,批了一個月的病假予莫,而莫亦同時開始了一個月的物理治療。根據歐醫生的報告, 歐的情況因物理治療而逐漸顯示進步。

莫於2007年4月24日恢復工作,但他聲稱6個星期後,因坐在桌前工作的時候多了,他很快再次感到疼痛,因此一方面接受跌打治療,另一方面也向歐醫生求診。

經過第二輪的物理治療後,歐醫生最後一次檢驗莫為2007年6月12日,歐醫生指出莫當時病徵有進展。

陳醫生作出的披露,與及莫在庭上的證供,他背部在長期坐立、及長於一小時的步行後,尚有疼痛,該疼痛並伸展至右膝。此外,背部會僵硬與及有疲勞的感覺。莫也聲稱,在使用電腦或案頭工作一至兩小時之後,他頸部也會疼痛與疲倦。

莫聲稱他意外後,他不能快跑、攀石或運動,睡眠亦受影響。

陳醫生因此診斷莫頸部與背部皆有受傷,導致莫蒙受餘留痛楚,僵直與及疲倦,脊髓活動亦有限制。陳醫生指出莫應注意維持良好的身體姿勢、避免長期維持同一姿態,並要做伸展運動以預防徵狀復發及減輕傷勢惡化。陳醫生認爲在這情況下,莫可以繼續他原有的工作。

審訊結果:

雖然莫並非在事發當天立即往醫院求診,但法庭接受莫的證供,他在意外發生時已當場感到頸、背部疼痛,但卻是因爲他在後來兩天期間發覺痛楚加劇,才決定到醫院求診。廣華醫院的報告亦確實莫求診時,仍然感到頸、背部疼痛,而莫聲稱他見過廣華醫院的醫生後,發覺病情並無改善,因此改向骨科專家歐醫生求診。法庭接受這是合理的,而歐醫生亦確實,莫求診時,其頸部活動範圍有因痛楚而受限制,莫因而要接受物理治療。

鑒于僅有的醫療證據,在相對可能性的衡量準則下,法庭接受莫於2007年3月19日、2007年3月22日及其後向歐醫生求診時的傷勢與是次交通意外可導致的傷勢是相符及一致的。

accident neck pain

相關法律原則: Chan Kam Hoi v. Dragages Et Travaux Publics (CACV 58 of 1997, 11 November 1998; Chan Kam Hong v. Mohammad Riaz HCPI 938 of 2008, 3 January 2008)

法庭判定的賠償項目

就痛苦、苦楚及喪失生活樂趣 HK$ 80,000.00
審前收入損失 HK$ 16,062.00
特別損害賠償 HK$ 33,831.50
合共 HK$ 129,89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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