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我應該請「大律師」還是「事務律師」?
香港的法律制度一個有趣之處,就係律師分2種,分別為「律師」與「大律師」。
坊間好多人以為「大律師」比「律師」高級,又以為律師累計一定經驗後,就可以「考上」成為大律師。
其實,這是普遍市民對香港法律系統的一個重大誤解。
大律師(Barrister)跟律師(Solicitor)並無等級之分,只是各種負責的範疇不同。而且,大律師與律師其實資歷一樣,同樣成功考取港大,中大或城大的「PCLL」課程而成為律師或大律師。
大律師 Barrister
大律師又稱訟務律師,主要負責訴訟(即出庭「打官司」),及以書面形式提供法律意見。大律師必須經事務律師轉介聘用,市民不能直接聘用大律師。大律師在所有法庭有發言權 (Rights of audience),但可以從事的法律業務則主要局限於訴訟文件起草,法律意見,以及作為出庭代表律師。 一般而言,大律師不能以自身名義代表客戶發律師信。
一般而言,大律師只能以個人名義執業,而非以任何律師行名義執業。
事務律師 Solicitor
而律師又稱事務律師,可以負責的法律業務繁多,從各式各樣訴訟打官司,到離婚,樓宇買賣,甚至企業融資及上市 (Corporate Finance)等法律業務。在香港,所有的「律師行」都是事務律師開辦的,其中規模有大有小,有些主力某一項業務,其他則從事多項法律業務。 事務律師在裁判法院及審裁處,區域法院,家事法庭,及高等法院內庭聆訊及部分公開聆訊有發言權。市民可以直接聘用事務律師,而一般而言,在一宗官司裡面,事務律師亦是當事人的主要接觸點。
結論
簡單而言,市民如就任何問題,包括訴訟打官司問題,而需要尋求法律意見的話,需要諮詢事務律師。
假如情況合適,事務律師會建議當事人延聘大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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